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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急
上海电机学院文件
关于修订上海电机学院教学事故
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部):
为进一步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标准及程序,根据学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的调整,参照《上海电机学院党政管理人员问责实施办法(试行)》(沪电机院纪〔2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实际,对学校原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学校2015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上海电机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新办法贯彻执行到位。
附件:1.上海电机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2.上海电机学院教学异常情况调查通知单
上海电机学院
2016年3月18日
上海电机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印发
附件1:
上海电机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教学纪律,形成良好的教学风尚,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可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等三种类别。
第四条 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可分别被认定为以下四个等级:
1.I级教学事故。I级教学事故是指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2.II级教学事故。II级教学事故是指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3.III级教学事故。III级教学事故是指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4.IV级教学事故。IV级教学事故是指违反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行为或事件。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教学异常情况由发现人在发现后及时向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称质管办)或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反映,质管办将相应《教学异常情况调查通知单》发至当事人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进行调查核实,或相关部门、二级学院自己接到异常情况信息后展开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报质管办。
第六条 根据对教学异常情况的调查,若构成教学事故的,可依据附表类别和等级进行认定:III级和IV级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认定,质管办复核;I级和II级教学事故,由质管办会同当事人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工作小组复核后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其中II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审定,I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副校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对教学事故涉及的当事人及其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按照《上海电机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明确的责任主体进行问责,教学事故将关涉事故当事人的年度考核、绩效津贴、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和评先评优,以及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的群体考核。
第八条教学事故具体处理方式按下列条款执行:
1.I级教学事故当事人当年教学考核定为不合格,扣发事故当事人6个月绩效津贴,取消其2年内教学考核评优良的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申报的资格,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学校处理,如将事故当事人调离现工作岗位、缓聘或解聘等。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
2.II级教学事故当事人当年教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扣发事故当事人3个月绩效津贴,取消其1年内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申报的资格,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II级教学事故者按I级教学事故处理。
3. III级教学事故当事人扣发事故当事人1个月绩效津贴,取消其当年教学考核评优良的资格,并在其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内通报批评。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III级教学事故者按II级教学事故处理。
4. IV级教学事故当事人取消其当年教学考核评优良的资格,并在其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内通报批评。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IV级教学事故者按III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各级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对教学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参照《上海电机学院党政管理人员问责实施办法(试行)》问责。
第十条 教学事故处理过程形成的文件、决定一式三份,分别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质管办和人事处备案,作为考核、评聘、晋级等的依据。
四、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组,由分管教学副校长、质管办、教务处、人事处、监察处、教授委员会、民管小组代表等组成,负责I级、II级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及二级学院成立本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III级和IV级教学事故的调查、认定、处理。
第十三条质管办负责对各二级学院处理意见的复核及呈报。
第十四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受理申诉并做出复核结论。
五、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教学异常情况被发现后,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查实,填写《教学异常情况调查表》,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在异常情况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质管办。质管办根据本办法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III级和 IV级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依据本办法提出认定与处理意见,在当事人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质管办和人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I级和II级教学事故,由质管办会同当事人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进行初步认定,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组复核,其中II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审定,I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第十八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相关责任部门或二级学院对发生教学事故的情形隐瞒不报的,一旦查实,将对教学事故本人、相关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质管办应及时通报人事处并通知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通知本人。
第二十条若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认定与处理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及复议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监察处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将复议结论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组,并将复议处理决定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质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上海电机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沪电机院教〔2006〕230号)同时终止。
附表 教学事故类别等级对照表
类别 | 事 项 | 等级 |
A教学 | ||
A1 | 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 I |
A2 |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擅自停课、缺课造成严重影响 擅自停课、缺课影响教学 擅自调课或擅自请人代课 | II III IV |
A3 | 语言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 | I |
A4 | 学期授课计划完成不足2/3 学期授课计划完成不足3/4 | I II |
A5 | 教师无故不接受教学任务 | III |
A6 | 利用教学活动经商谋取私利 | I |
A7 | 由于教学及教学相关人员失职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 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受到较重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 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 | I II III |
A8 | 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 造成严重后果 产生不良后果 影响教学 | II III IV |
A9 | 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 | III IV |
A10 | 在教学过程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 III |
A11 | 在指导本、专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 不负责任,放任自流,造成严重影响 产生不良影响 | II III |
A12 | 学生反映教学质量差,上课无备课笔记 一学期内从未进行辅导,一学期内未按规定批改作业 | III IV |
A13 | 在课堂上使用手机或其它移动通讯工具 多次未将手机或其它移动通讯工具置于关闭状态,影响教学 | II III |
A14 | 无故缺席教研活动或教师大会 | IV |
A15 | 未经批准: 擅自变更主讲教师 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 | III IV |
B考试 与成绩 | ||
B1 | 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包括答疑辅导)泄露试题 | I |
B2 | 监考教师未按时到岗: 迟到5分钟以上从而造成严重影响 迟到5分钟以内影响较大 | III IV |
B3 | 监考教师未办理手续而缺席监考 监考教师私自找人替代 | II III |
B4 | 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处理: 造成严重影响 影响较大 | II III |
B5 | 试题存在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试题存在错误,引起不良后果 | III IV |
B6 | 试卷漏印、错印或封卷出错 | IV |
B7 | 违反监考操作程序: 试卷少收、遗漏 试卷错拿,影响考试 | III IV |
B8 |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 II |
B9 | 考试成绩报出后: 因批改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3名以上(含3名) 因批改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3名以内 | III IV |
B10 | 不按规定时间登录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后果 | IV |
C教学管理 | ||
C1 |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 I |
C2 | 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造成严重后果 造成不良影响 | I II |
C3 | 二级学院、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对部门所发生的: 重大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响 严重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响 一般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 | I II III |
C4 | 二级学院、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得知教学事故后两周之内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 重大事故 严重事故 一般事故 | I II III |
C5 | 由于开课二级学院未及时报送教材需求情况: 严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对教学产生不良影响 | III IV |
C6 | 教学任务、教室或考试安排不当: 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造成不良影响 | III IV |
C7 | 档案管理混乱(含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 造成严重后果 造成不良影响 | II III |
C8 | 无不可避免原因,放假前未将新学期教学安排落实到位 | III |
C9 | 教学设施故障: 不能及时维修影响正常上课和考试 造成不良影响 | III IV |
附件2:
上海电机学院教学异常情况调查通知单
(学年 学期 第 号)
学院(部门):
据……(异常情况说明)
现将此通知单反馈到你部门,请在3个工作日之内将此调查情况反馈至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教学质量科(行政楼321室)。
联系人:陆峭嵘分机:38223189 邮箱:luqr@sdju.edu.cn
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
年 月 日
部门调查实际情况 |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部门处理结果及意见 |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意见 |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文件下载:3-6 上海电机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doc